第 一 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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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辦法依終身學習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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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二 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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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立非正規教育課程認可委員會,負責有關非正規教育課 程認可之決策及督導等事宜,其認可作業委託大專校院或全國性學術、教 育團體 (以下簡稱認可機構) 辦理。 前項認可委員會之組織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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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三 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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終身學習機構申請非正規教育課程認可,應填具申請書,並檢具課程實施 計畫,向認可機構提出。 前項課程實施計畫內容,應包括目標、開班名稱、招生對象、招生人數、 師資、課程、上課地點、經費預算、學分給予、辦理單位等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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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四 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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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認可機構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,其有效期間為三年;期滿仍擬繼續開 設課程者,應依前條規定辦理。 前項課程於認可有效期間內,其師資、課程內容等有變更時,應擬具變更 計畫,報原認可機構核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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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五 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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終身學習機構申請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,分為學分課程及非學分課程二 類。學分課程經認可者,發給學分證明;非學分課程經認可者,發給修習證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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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六 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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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條第二項學分證明之有效期間,由認可機構依課程內容特性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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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七 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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持有學分證明者,得依各級各類學校之相關規定,申請採認作為入學條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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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八 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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持有學分證明者,於入學後,得依各校之規定,申請抵免學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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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九 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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持有學分證明或修習證明者,得依學校、機關、機構或團體之規定,申請 列入進修時數,並作為升遷、考核之參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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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十 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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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對認可機構實施評鑑,其評鑑結果合格者,得繼續委 託;評鑑不合格者,應終止委託。 認可機構應對其所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實施評鑑,作為繼續認可之依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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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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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本辦法辦理課程認可時,得依規費法規定酌收費用;其收費標準,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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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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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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